北京环球影城低价半年卡竟是“杀猪盘”
栏目:半岛体育彩票 发布时间:2022-09-09 06:43:21
 低价购买北京环球影城半年卡竟被卷入“杀猪盘”骗局?有购票者至今仍未收到来自上层“代理”或“中间人”的退款。律师表示,根据目前新闻报道已披露的案件事实来看,出售门票者可能已涉嫌诈骗刑事犯罪,用于实际消费的购票人作为被害人有要求返还被诈骗财物的权利,对于层级“代理”或“中间人”承担何种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和定性。  7月28日,警方陆续接群众报警称,网上购买北京环球影城门票被骗。对此

  低价购买北京环球影城半年卡竟被卷入“杀猪盘”骗局?有购票者至今仍未收到来自上层“代理”或“中间人”的退款。律师表示,根据目前新闻报道已披露的案件事实来看,出售门票者可能已涉嫌诈骗刑事犯罪,用于实际消费的购票人作为被害人有要求返还被诈骗财物的权利,对于层级“代理”或“中间人”承担何种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和定性。

  7月28日,警方陆续接群众报警称,网上购买北京环球影城门票被骗。对此,西城公安分局立即开展调查,将犯罪嫌疑人詹某某(男,35岁)抓获,其对以能低价购买北京环球影城“半年卡”为名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詹某某已被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北京环球影城官方回应称,从未授权任何其他第三方平台、商家或个人销售北京环球影城夏秋漫游卡,且不存在内部折扣价。北京环球影城夏秋漫游卡在官方渠道购买时即采用实名制购票和验票机制,不能转售或转让。

  经过梳理受害人在网络发布的信息,可看出该男子以“可达鸭”作为昵称于今年三四月份起,对外称有环球影城内部渠道可以低价购买到半年卡。不少买家发展成其“代理”,进一步向下通过微信群、闲鱼等形式对外出售。部分渠道也衍生出层层“代理”。其中,有些层级“代理”在中间赚取了费用,层层加价对外出售;也有人仅仅是向亲朋好友介绍渠道,作为“中间人”集中收取费用后转交给上一层“代理”,并未从中赚取费用。媒体报道,据不完全统计,约有上千人受骗,受害者多以600元至1000元的价格下单,总涉案金额约有上千万元。

  该男子如何获得购票人信任呢?多方信息显示,在出售半年卡期间他还低价出售了日票,基本都能正常出票及使用。不少购票人因为“享受”过低价日票的“福利”,打消疑虑选择继续从其手中购买半年卡。这也是不少“代理”信任他,从而大量对外出售半年卡的原因。

  事发之后,不少“代理”、购票人选择报警,有些“代理”或“中间人”已经自行垫付,将票款全额返还给购票人,但也有不少购票人反映尚未收回退款。现在,社交平台上聚集大量受害者,称此男子行为为“杀猪盘”,并认为有明显的“庞氏骗局”特征。

  无独有偶,上海迪士尼也有类似案件发生。2021年年末,上海宝妈群名人“迪士尼名媛”许燕萍,因涉嫌诈骗2000万元被刑拘的消息,引起广大网友关注。

  原来,许燕萍瞄准了迪士尼的商机,借口自己在上海迪士尼内部有关系,能够买到半价的热门卡以及各种周边,包括红极一时的玲娜贝儿等。唯一的要求是要等到半年以后才能拿货。

  但许燕萍之所以会让大家等半年才拿到卡券,是因为她要在这一时间内自己想办法花钱去购买,然后将原价买的东西半价卖给自己的粉丝。由于她的行为一直在亏本,所以她需要源源不断的新顾客才能保持即时供应,否则一旦没有新人交钱,她就没钱给之前的人买卡券,骗局就会被拆穿。

  从2020年开始,许燕萍已经开始陆续拖欠卡券的交付,一开始有人指出时还会有其他粉丝为其说话,有新粉丝在迟迟没有拿到卡券想要报警时,还遭到了其他粉丝的劝阻。

  但随着许燕萍拖延越来越久,粉丝们渐渐无法再死心塌地跟着她,终于在2021年8月,她被愤怒的粉丝送到了派出所。

  针对上述新闻案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北京青年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瑞民律师,他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该案已有大量被害人报警,该起案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詹某某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如果票款已经被其部分挥霍,受害人该如何追回自己的损失?

  杨瑞民律师表示,根据目前新闻报道已披露的案件事实来看,该案已经涉嫌诈骗刑事犯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诈骗数额直接影响到量刑的起点。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数额做出了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酌情从严惩处。

  依据目前的资料来看,詹某某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这一从严处理的酌定量刑情节。目前,詹某某已经被西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其具体刑事责任,要依据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的诈骗数额和相关情节来判断。

  对詹某某骗得票款的处理,是对其量刑考虑的酌定情节,如果詹某某或其亲属能够帮助退回票款,法院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詹某某将来被法院判刑后,其仍负有偿还诈骗款项的民事责任。案件被害人可以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法院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被诈骗的财物。

  一般来讲,此类案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由检察机关代表受害的公众提起公诉。被公安机关追回的涉案赃款及犯罪嫌疑人无法赔偿全部受害人的损失,只能根据追回的全部赃款,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各被害人。

  ●中间收取费用的“代理方”或并未收取额外费用的“中间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杨瑞民律师表示,对于收取费用的“代理方”或未收取额外费用的“中间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是否涉嫌共同犯罪,需要根据他们的主客观方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代理方”或“中间人”明知詹某某是以出售低价票为幌子实施诈骗犯罪,又主动加入并与詹某某协商分配利益的,构成共同犯罪。另外,倘若已认识到詹某某是以出售低价票为幌子实施诈骗,却主动帮助詹某某招揽客户,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方”或“中间人”即使不收取额外费用也构成片面帮助犯,同样构成共同犯罪。

  第一种情况属于典型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将双方都认定为主犯。第二种情况属于非典型共同犯罪,“中间人”暗中配合詹某某实施诈骗,但詹某某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二者之间没有犯意联络,所以称之片面帮助犯,在司法实践中,帮助犯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类案件中“代理方”或“中间人”要被认定为被害人是需要一定条件的,需要专业的个案分析。实践中“代理方”或“中间人”出售给下家的售价与从上家购入时的买价之间的差价部分通常属于非法所得,公安机关在追缴涉案款物时会一并追回并最终返还给最末端的购买者。

  ●上述两起案件看上去类似,是否具有典型的“庞氏骗局”特征?“庞氏骗局”有哪些常见套路?大家应该如何防范?

  杨瑞民律师表示,庞氏骗局是金融投资领域的一种常见骗局,也就是人们俗称的“空手套白狼”、“拆东墙补西墙”。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或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庞氏骗局的表现形式虽然五花八门、千变万化,但也有一些共性特征。一是“低风险、高回报”反投资规律的特征;二是拆东墙补西墙资金腾挪回补的特征;三是投资渠道的神秘性和不可复制性的特征;四是投资者结构的金字塔特征。社会上常见的股权投资骗局、传销诈骗等都属于庞氏骗局,上述的两起案件也具备庞氏骗局的部分特征。

  要避免陷入庞氏骗局应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学习和了解投资知识。投资者如果懂得投资常识,用心关注一下投资渠道、分析流程和获利途径,就不会给骗子可乘之机;二要戒除贪欲。庞氏骗局为什么得逞,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抓住了人性的贪婪,鼓吹低风险、高回报,要避免庞氏骗局,首要就是去掉贪心;三是建立风险防范意识。既然是投资,都存在风险,低收益常常低风险,而高收益的背后,必然存在较大的风险。如果告诉你高收益低风险,甚至零风险,那么还是趁早远离,如果心存侥幸心理,那么就很容易落入骗子的圈套。 文/本报记者 陈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