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裁判文书》显示,2021年5月14日,张某通过某平台向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原消金”)借款337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年利率为35.5%。同时,借款合同约定:如张某未及时还款,中原消金有权每日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还完。
张某借款当日,中原消金全额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张某并未如约全额还款,从2021年10月2日开始逾期,截止2022年5月26日仍有23787.55元本金未还。
因此,中原消费金融向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立即向中原消金偿还欠款本金23787.55元,并判令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罚息直至还完。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贷款年利率为35.5%,罚息年利率36%,而中原消金在提起诉讼后并未要求张某按照合同还款,反而主动下调罚息年利率至24%。而这一诉求仍被法院驳回。
法院表示,对于中原消金要求张某偿还欠款本金23787.5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于中原消金要求张某按照年利率24%计算罚息的诉讼请求,予以否决。
法院认为,中原消金属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践中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常以利息、罚息等一并约定,导致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过高,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价值本源。虽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总计融资成本的最高限制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就金融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而论,金融应为实体经济服务。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故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021年10月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四倍即为年利率15.4%,因此对中原消金主张的罚息,法院酌定按年利率15.4%进行计算。
法院判决张某支付中原消金贷款本金23787.55元,并按年利率15.4%计算罚息。此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