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
《指南》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适应商标法修正、民法典实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而制定。内容分为“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与“商标审查审理编”上下两编。
“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共有25章,对商标审查审理的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梳理,规定了形式审查一般性要求,细化了商标各项业务形式审查工作标准,规定了商品服务分类、商标文字检索要素分类、图形要素分类以及其他检索要素分类,明确了商标续展、变更、转让等程序的审查标准,说明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异议以及后续业务等各项业务审查标准,对商标费用、文件送达、商标档案、商标公告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商标审查审理编”共有19章,完善了商标审查审理实体性标准,落实法律法规修改配套要求,规定了商标审查审理原则、范围和基本概念,增强实体性审查标准对应法律条款立法意图的说理性和指导性,明确了标准执行一致和个案审查相结合的实践要求,为增强标准指导性嵌入了指导案例并增加图例辅以相关注释说明。
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问题做出回应,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地名本身是公共资源,作为公共资源不能被任何人所垄断。也就是说,在地名本身作为公共资源这一意义上,任何个人、单位以及行业协会都可以自由使用,他人无权禁止。同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经营同类商品的商家如果只是使用地名,没有落入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如将注册商标的名称和图样复制在自己的相关商品或服务场所上),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涉及地名申请注册商标以及相关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其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权利行使方式与普通商标有所不同,在商标维权和商标保护实践中,应当注意确立其权利行使的正当边界。
一方面,应充分保护其正当行使权利,以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商标制度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宗旨,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权利滥用,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特别是其他销售同类商品的商家的合法利益,促进公平竞争。
近日,司法部官网发布的《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813号建议的答复》,公布了司法部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全面加强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建设的建议”的具体内容。
《答复》称,司法部将深入贯彻落实习重要指示精神,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形势,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发展壮大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队伍,引导更多律师特别是优秀年轻律师从事知识产权业务,鼓励发展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律师事务所。具体如下:
一是发展壮大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队伍,引导更多律师特别是优秀年轻律师从事知识产权业务,鼓励发展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律师事务所。
二是深化知识产权领域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加强各级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活动,促进知识产权律师队伍专业化建设。
三是鼓励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取得专利代理人职业资格或执业证书,培养更多具有法律、理工等跨学科背景的复合型人才,提升律师知识产权业务水平。
四是建立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典型案例评选发布机制,对知识产权领域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知识产权律师的职业荣誉感。
五是加强对律师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特别是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监督,引导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更好维护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贡献力量。
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航空工业文化中心向吉利汽车发布了通知函,要求其立即停止对“运20”飞机的侵权行为。
函中称,今年3月和7月,吉利汽车在“吉利豪越”车型的广告宣传中,在未经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和中国航空工业文化中心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运-20”军用大型运输机形象及商标,并联合部分自媒体账号在各新媒体平台刊登具有误导性的内容,进行虚假宣传,侵犯了中国航空工业集团的合法权益。
从网传的侵权图中可以看到,吉利汽车将飞机外观做“涂黑”处理,没有露出任何标识,但仍可明显看出这架飞机是我国最新自主研发的大型军用运输机“运-20”。且在吉利汽车4月1日发布的今日头条号推文文案中,直接出现了“运-20”字样。不仅如此,在宣传中,吉利还使用了“运-20变身大豪越”这样的文字描述。
目前吉利汽车尚无回应。但若此事件进入到诉讼阶段,应属于中国重点军事装备知识产权第一案。另外我们发现,早在2019年,吉利就因“小行星命名”营销事件而备受争议。若想冠名,通常企业应向权利人获取版权商用授权,才可以在自己的“两微一端(微信微博和客户端)”等宣传渠道使用相关图片与文件,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
11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永平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永平先后成立武汉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王某航(另案处理)雇佣10位人员(均另案处理)作为技术、运营人员,开发“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由谢某洪(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永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事实上,早在2月3日当人人影视字幕组被查的消息传出,不出意外地引发了字幕组圈子的地震。字幕翻译工作带来很多乐趣,翻译者大多知道处于“灰色地带”,更多时候他们是“为爱发电”,本次侵权被查的主要原因在于人人影视违反了字幕组非商业用途的约定。
如何不步人人影视后尘?我们认为字幕组必须改变原有模式,最好的方式当然是获得授权。如果原版权人以律师函等方式要求停止传播的,应立即遵从版权人的意愿。字幕组与盗版也有一定区别。如果仅仅是介绍性的短时间播放,且原版权人无禁止介绍表示的,不属侵权;如长时间播放超出介绍性质的,即为盗版。盗版的原因无非是牟取非法利益,当在禁止之列。
近日,因以“炒菜界的海底捞”进行宣传,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海底捞告上法庭,并索赔100万元,消息公布后引发网友热议。
近年来,小放牛餐饮在部分区域经营店铺的海报、菜单、座牌等众多装潢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上等宣传活动中,多次使用了“炒菜界的海底捞”标志和宣传语。
海底捞认为小放牛餐饮在宣传过程中,使用的“海底捞”三个字与海底捞注册商标组成文字完全相同,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同时小放牛餐饮不当使用海底捞的品牌及经营优势进行商业宣传,也构成了虚假宣传。因此将其告上法庭。
11月23日该案件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小放牛表示,“炒菜界的海底捞”是顾客在评论和反馈中反复提及的。并非有意侵权,也将接受和尊重最终判决结果。海底捞则表示欢迎同行之间的交流,但所有的商业行为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事实上,各行业内类似的“贴标签”行为屡见不鲜,比如“xx中的爱马仕”、“xx界的小米”、“xx界的拼多多”等,商家的目的在于让消费者快速领会品牌的品质、特征,简单明了。但不加甄别地将消费者评价作为企业宣传语进行商标性使用,暴露出商家法律意识的欠缺。企业经营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如果只是一味地“搭便车”,或许能在短期内获取利润,但终究为企业埋下侵权隐患。
近日,有媒体报道《汉语大词典》版权人上海辞书出版社正在努力维权。辞书出版社认为,目前市场上的部分学习产品存在侵犯《汉语大词典》著作权的现象,并且在抄袭、数字转化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错误。
《汉语大词典》系大型、权威的汉语语文辞典,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为世界权威工具书、联合国汉语翻译工作用书。早在2018年,搜狗公司因未经许可,在搜狗百科上搬运《汉语大辞典》辞条,且未标注来源而被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辞书出版社要求赔偿2360余万元。
当时的主要争议在于是网络用户编辑的词条是否为合理使用。当时有专家表示,《汉语大词典》作为一本公开出版物,其本身享有著作权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每个条目中的内容,能否认定构成独立作品存在一定争议。如果每个词条也享有独立的著作权,那么搜狗百科等百科类平台,在平台上登载的词条内容完全与《汉语大辞典》一致却未标明出处的话,可能涉嫌构成侵权。当然,侵权主体需明确是平台还是用户。
本次事件有类似之处。我们认为,对词典类作品保护应分为两部分,即整本词典和各个词条。词典是规范化作品,词条及其释义是在继承前人成果上的独创性劳动;词典类作品不仅能在整体上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表达的词条释义也应获得单独保护,这是整体与局部保护的完整统一。双语词典尤其明显,翻译的不同会导致读者的理解难易、欣赏美感的不同,因此更易成为有独创性的表达。
当然,如果为了研究、学习的需要,或者为了说明一个问题而引用词典类作品并注明来源的,一般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当然,如果大段大段的引用,超过了必要限度,产生了替代性作用的,则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