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环球资讯|没告赢!绝味鸭脖败诉;名创优品获赔400万
栏目:半岛体育资讯 发布时间:2022-07-05 07:02:02
 最近,“绝味鸭脖”将“绝味凉皮”小吃店告上了法院,理由是这家小吃店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但一审和二审绝味公司均败诉。有趣的是,北宋诗人黄庭坚的一首诗成了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味鸭脖”门店总数超过5000家,其注册的“绝味”商标曾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绝味公司发现,位于安徽蚌埠市五河县有一家“绝味凉皮”店,认为该凉皮店侵权。2021年年初,绝味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该店已

  最近,“绝味鸭脖”将“绝味凉皮”小吃店告上了法院,理由是这家小吃店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但一审和二审绝味公司均败诉。有趣的是,北宋诗人黄庭坚的一首诗成了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味鸭脖”门店总数超过5000家,其注册的“绝味”商标曾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绝味公司发现,位于安徽蚌埠市五河县有一家“绝味凉皮”店,认为该凉皮店侵权。2021年年初,绝味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该店已改名为味正香凉皮)。

  绝味公司认为,明知“绝味”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极高的可识别性,仍然在其店铺招牌上使用与之相同的标识,具有搭便车的嫌疑。

  一审法院认为,两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一样,同时,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认为板鸭、家禽、猪肉等食品与凉皮、面条等食品存在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故两者不属于类似商品。

  另外,北宋黄庭坚在其诗作《廖致平送绿荔支为戎州第一王公权荔支绿酒亦》中写道:“王公权家荔支绿,廖致平家绿荔支。试倾一杯重碧色,快剥千颗轻红肌。拨醅蒲萄未足数,堆盘马乳不同时。谁能同此胜绝味,唯有老杜东楼诗。”可见,“绝味”一词本身即是对食物品质的描述,有其历史渊源,系大众通用词汇,作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并不突出。味正香小吃店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绝味”字样,系对其经营商品质量进行描述,属于正当使用,主观上没有攀附绝味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本案的亮点在于法院对“绝味”商标的显著性的说明,巧妙地引用古诗词,印证“绝味”一词自古有之,为大众通用词汇,显著性并不突出。事实上,许多店铺已经私下付费“和解”,借助该案也提醒部分商家,不应当借助商标权不当放大自身利益,而应关注私权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磁器口陈麻花是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古镇的著名小吃。“陈麻花”背后,有一段长达4年的商标纠纷。

  2013年11月5日,陈麻花公司申请“陈麻花”商标,于2017年11月7日注册该商标,使用于商标分类表第30类:麻花;怪味豆;琥珀花生等。在磁器口古镇上有5家麻花商户对商标的注册有异议,他们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向商标局申请无效宣告。

  2019年3月,商标局裁定宣告两枚商标无效。陈麻花公司不服行政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陈麻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无效宣告撤销一审判决和商标局无效宣告裁定。

  5家麻花商户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基于公众对“陈麻花”的认识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陈麻花”商标申请注册时,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从而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故其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至此,“陈麻花”的商标之争落下帷幕。该案解决了磁器口陈麻花经营者之间多年纷争,为企业后续的商标注册确立了行为指引。

  我们认为,“陈麻花”能否在第30类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中注册商标可能还要具体分析。无论如何,商家在注册商标时应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避免注册已经构成通用名称或者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并合理选择商标注册的类别。

  AC米兰足球俱乐部(简称“AC米兰”,意大利语为红黑军团)是当今世界上最伟大的球队之一,曾是世界上夺得洲际杯次数最多的球队。

  近日,欧洲法院驳回了AC米兰就其商标在国际上的使用而提起的上诉。此前,欧盟认为该商标已经在德国的文具用品产品上注册,不允许AC米兰的徽章注册为国际商标。

  显然,上诉法院也接受了相关意见,法院认为该标志在语音和视觉上与德国一家公司的商标高度相似,会给消费者带来混淆风险。

  2022年,两部小说《小熊维尼》和《小鹿斑比,森林里的生活》进入美国公共领域,以及其他几本 1926 年的书籍、电影、录音和作品。从此,迪斯尼将不能起诉任何对象使用A.A. Milne的原始小熊维尼故事作为灵感,或将虚构的小熊改编为新项目或原创作品。

  毫无疑问,小熊维尼的所有权是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媒体专营权之一,多年来累计收入超过800亿美元,与米老鼠并驾齐驱。

  然而,小说中人物的任何改编、混音或扩展都必须基于 1926 年的原作。包括小熊维尼淘气的朋友跳跳虎在内的角色仍然受到版权保护,因为他们是在后期被引入小说的。迪斯尼改编的小熊维尼 - 爱蜂蜜的熊穿着红色 T 恤 - 也受到保护。

  美国的版权在作者去世后的有效期为 70 年。对于企业作者的作品,版权有效期为创作后 120 年或出版后 95 年,以先到者为准。

  或许迪斯尼还有可能再次尝试延长小熊维尼的版权,尽管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这不是迪士尼第一次试图修改有关受版权保护的角色的规则,以及公司的收益方式可能对公司的未来波及甚远。

  1月5日,美国专利及商标局 (USPTO) 宣布已建立了一个行政制裁程序,来调查违反《商标实务规则》(Trademark Rules of Practice)(注:《商标实务规则》是《美国商标法》的组成部分)的商标申请。面对欺诈性申请激增的局面,USPTO正努力提高美国商标注册的规范性。

  典型的欺诈行为包括代理公司为商标申请人提供虚假的住所信息、在声明和验证中未经允许输入指定签字人的签名,以及违反其他 USPTO规则和USPTO网站使用条款的行为等。

  USPTO表示未来将通过“内部信息或外部信息来识别潜在的欺诈性申请。”内部信息包括来自USPTO的审查员和数据分析员的信息。外部信息包括抗议信、这个公开邮箱里的邮件、政府邮箱、执法部门或媒体报道。

  在USPTO确定某个申请有欺诈嫌疑,需要对其展开调查后,该申请可能被移出正常的审核程序——确切地说,是进入“暂停并等待行政审查”的状态。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只有这些选择:(1) 明确放弃,(2) 撤回代理人,或 (3) 根据“《联邦规则汇编》的第37条里的规则2.146(37 CFR 2.146)”向USPTO的局长提出申诉。

  有外媒分析USPTO这样做的原因,认为激增是因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申请浪潮引起的,暗示许多申请都规避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规定。事实上,我们认为更进一步的原因,是因商标申请激增,给美国部分品牌所有者带来影响,尤其是制药行业和通常依赖 WIPO 国际商标体系的品牌所有者。

  1月4日,电动汽车制造商 Nikola 在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撤销了针对竞争对手特斯拉的 20 亿美元专利侵权诉讼。

  此前,Nikola称,特斯拉Semi上的许多设计都是从其Nikola One上窃取的,包括侧门、空气动力机身和环绕式挡风玻璃的设计。这些设计旨在减少风阻,并在电池电动或氢燃料电池版本中增加卡车的续航里程。特斯拉的侵权行为损害了Nikola吸引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能力,将给其造成的损失超过20亿美元。

  特斯拉否认指控,认为Nikola的设计专利是无效的,因为它们与之前的一款卡车设计相似,Nikola故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隐瞒了这一事实,随后提出反诉。

  当前,特斯拉和Nikola签署了联合文件,均同意放弃诉讼,并同意撤回所有针对对方的索赔要求。

  尽管撤回的原因并未发布,但是我们分析,该案在2018年就已经陷入停滞,而且在法官的催促下,双方仍不愿作出回应,加之Nikola创始人被控欺诈、特斯拉Semi决定延迟发布等,双方不愿再诉诸法庭也是情理之中。

  1月6日消息,耐克提交诉讼,指控Lululemon未经授权制造和销售家庭智能健身镜及其相关移动应用的行为侵犯耐克6项专利。

  本案涉及的专利包括能帮助用户瞄准特定动作幅度、与其他用户竞争、记录自身表现的技术专利。

  Lululemon于2020年7月收购家庭健身公司Mirror,后者的产品配备一款提供直播和点播课堂的互动健身平台。Lululemon的网站显示,家庭智能健身镜起价1195美元。而耐克认为Lululemon此举为蓄意侵权,因此寻求3倍赔偿和其他补偿。

  Lululemon发布声明,称本案涉及的专利过于宽泛且无效。他们对自身立场有信心,并将在法庭上捍卫这一立场。

  “名创优品”商标和店铺特有装潢十分具有辨识度。日前,北京高院公布了关于“名创优品”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判决。

  名创优品公司发现,广州优宿公司、北京优宿优品百货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优宿公司)、魏磊在“优宿优品”店铺和商品上使用与“名创优品”高度近似的装潢,在门楣正、侧面及橱窗、店内海报、入口处陈设、收银台、储物柜、购物袋上使用的组合标识及装修、陈设特点,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涉及对被告加盟商的侵权行为认定。具体表现为加盟商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对外销售商品,故与“替他人推销”不属同一服务。

  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很多提供销售服务的企业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许多大型超市、卖场在提供商品销售服务以外,同时也为销售自己的商品或入驻的其他商家提供统一宣传、促销活动,这种为促进自己商品销售和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的行为深度交织,使相关公众难以对该两种不同性质的服务予以区分。

  其次,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刻意贴近原告的标识,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攫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三被告赔偿40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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