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外媒报道,全球首位人工智能(AI)律师将在2023年2月出庭,为一名受超速驾驶指控的被告提供辩护。
这位人工智能律师没有实体,因此不会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它通过在智能手机上运行,实时聆听法官和检方的讲话,通过机器学习将文本和语音识别与立法和法律先例组成的数据集相匹配,再通过耳机向被告提供辩护,应对各种提问。
该人工智能律师由美国公司DoNotPay培训开发,可以帮助消费者“解决停车罚单、上诉银行手续费和起诉预录宣传电话等问题”,“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让法律信息和自助服务触手可及”。
这是人工智能律师的第一个出庭案例,如果辩护赢了,无疑会推动该领域发展,如果人工智能律师辩护失败,其公司将会承担超速罚款。
在法律诉讼中使用人工智能并不新鲜,但人工智能律师首次出庭依旧引发了行业的热切关注。人类无法记住所有法律,但是机器可以做到这一点。在记忆、速度、准确性方面,人工智能机器具有明显优势。此外,人工智能律师“出庭”费用相对低廉,仅收取36美元的“服务费”。
但是,人工智能律师也对现有司法制度、职业伦理和责任承担等发起了挑战。人工智能律师“出庭”尚无合法性依据,不符合传统的法庭“辩论”精神,如果出现复杂情况或者司法事故,人工智能律师缺乏相应的惩戒与监管。
人工智能律师出庭是否可行?人工智能律师能否成为满足公众法律需求的新选择?如何规制人工智能律师?上述问题的答案尚需时日探索,让我们拭目以待。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6个案例,主要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内容涵盖“二手翻新”电器伪装“原装正品”销售、窃取使用企业高价值技术秘密、直播带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商品等类型,体现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的特点与成效,彰显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从严惩治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具体案例如下:
一、颜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惩治“二手翻新”电器伪装“原装正品”的商标犯罪
案件基本情况详见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综合案例聚焦-年度精选-综合案例栏目:广东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
近日,国外专利分析机构公布了美国2022年 Patent 300 排名。过去,IBM连续蝉联美国专利量头把交椅29年之久。但这一次,三星反超IBM跃居第一。
根据公布的榜单来看,2022年,IBM 的美国专利授权量同比下降了 44%, 达 4743 件;第一名三星电子公司的 专利授权量则有8513 件,二者相差近4000件。
尽管 IBM 的专利申请涵盖各个领域,但对比 2021 年,IBM 在半导体和硬件领域的技术专利申请量降幅最大。IBM 研究负责人表示,这一下降反映了 2020 年开始的战略转变,把专利组合集中在 IBM 的核心业务上,并将工程师从耗时的专利流程中解放出来。此外,在混合云、人工智能、半导体、网络安全、量子等重点领域,IBM将继续申请专利并积极捍卫这些领域的优势地位。
这次公布榜单中,还有多家中国互联网、科技公司表现亮眼。腾讯公司的专利授权量位居榜单前列,位次第53位,同比增长24%。联想、百度、小米也入围了美国专利授权数量Top 100。其中,百度2022的专利授权数量,同比增长43%。
可见,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的创新实力显著提升,布局全球化业务已经是大势所趋。
近日,有知情人士透露,饮料巨头可口可乐和百事正接受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初步调查,原因是它们在软饮料市场可能存在价格歧视行为。FTC希望重启一项已有数十年历史、但基本上处于休眠状态的禁止价格歧视的法律。
FTC正根据一项名为《罗宾逊-帕特曼法案》(Robinson-Patman Act)的法律对两家公司的定价策略进行审查。该法律禁止供应商以牺牲较小竞争对手为代价向大型零售商提供更好的价格。1936年的这项法律基本上处于休眠状态,其目的是在小型零售商和大型连锁店之间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根据国外调查,至少在过去一个月里,FTC一直在接触包括沃尔玛在内的大型零售商,寻求有关他们如何采购软饮料和定价的数据及其他信息。
这项新的调查表明拜登政府正在加大对大公司的控制力度,并且不只是在科技领域。在FTC主席Lina Khan的领导下,该委员会深入研究了反垄断的策略,重新搬出了一些长期沉寂的法律,希望能限制超大型公司的增长。
据美国国会1月5日消息,经美国总统拜登签署生效的《2022年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Protecting 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22,以下简称PAIP法案)旨在针对窃取属于美国个人或实体的商业机密的某些外国个人和实体实施制裁。该法案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上升到了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凸显了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中的重要性。
1. 允许经由美国总统等行政部门直接认定,并对犯有“重大商业秘密盗窃”的实体和个人实施强制性制裁,而对司法裁决流程无明确要求;
3. 商业秘密盗窃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对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经济健康等构成重大威胁;
PAIP法案要求总统在新法案颁布后的180天内提交一份报告,并在此后的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制裁名单。值得注意的是,该份报告需列明故意参与或受益于窃取美国商业秘密的个人或公司,包括从事此类窃取行为的任何外国实体的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成员中的外国个人。
此外,对于向国会提交的报告中确定的任何个人,总统必须对报告中点名的个人实施冻结资产、拒绝签证等制裁措施。对于向国会提交的报告中确定的任何公司,总统必须从制裁清单中选择至少五项制裁措施,进行制裁,包括:
封锁及禁止其所有与美国财产相关的交易;添加到实体清单;进行财产冻结;予以出口禁令、采购制裁;禁止该公司在美国和国际金融机构进行贷款、银行交易等。
PAIP法案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赋予总统权力,进一步限制了司法审查。此外,PAIP法案还采用了美国刑法中防止盗用商业秘密一节中对“商业秘密”的广义定义:几乎全部所有者采取措施保密的商业信息以及所有者从中获得独立经济价值的商业信息都包括在内。尽管名称中包含“知识产权”一词,但PAIP法案并未涵盖专利、商标和版权侵权。
在新冠疫情暴发之后,商标的使用方式已经从现实世界向元宇宙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韩国是在虚拟世界非常积极地使用商标的国家之一。
2022年夏天,韩国修订了《商标法》,并将数字商品的在线“传输(transmission)”作为一种商品“分销(distribution)”类型,构成商标使用行为。这一修订预计将促进针对网上商标侵权的法律措施的颁布。
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还修订了《虚拟商品审查指南》,更新了确定虚拟商品相似性的规则。例如,过去“虚拟服装”只能作为可下载的图像文件(虚拟服装)或录制的虚拟服装计算机程序(虚拟商品)注册在第9类。现在,虚拟服装可以直接注册,而不指定具体商品的“虚拟商品”将因描述不明确而被驳回。
以前,不管使用领域如何,以特定物品的可下载图像文件形式归档的虚拟商品被认为与图像文件或计算机程序相似。现在,虚拟物品被视为与图像文件或计算机程序不相似。
虚拟商品之间的相似性标准与现实世界中的相应商品相似。例如,和现实世界一样,一件虚拟夹克和一件虚拟大衣(都是外衣)是相似的商品,而虚拟服装和虚拟汽车是不同的商品。然而,重要的是,在新制度下,虚拟商品将被推定为与真实商品不同。因此,根据这些准则,虚拟服装和真实服装是不同的商品。
鉴于虚拟商品反映了真实商品的名称和外观,它们可以说是与真实商品类似。然而,KIPO认为,虚拟商品不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来源与相应的实际商品产生混淆,因为商品的目的、用途、客户或其分销渠道是不同的。作为一个例外,如果申请的虚拟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审查员将审查该商标是否会造成与驰名商标混淆。
元宇宙的兴起为品牌所有者带来了新的机会——无论品牌是新的、弱的还是驰名的,元宇宙为他们开辟了一个新的空间。驰名商标的拥有者即使没有为虚拟商品申请商标,也可以享受一定保护。然而,为了更有力地保护他们在虚拟世界的商标,建议他们尽早布局。
2023年1月1日,于1927年首次在美国出版的所有书籍进入了公共领域。这意味着作者及其他创作者现在能将1928年之前出版的任何书籍纳入到自己的作品中,至少在美国发行的作品,无需得到许可。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书籍在世界其他地方可能仍受版权保护。因此,如果想将这些书籍纳入要在海外出版的新作品中,有必要检查相关国家的版权。例如,英国较老作品的版权期限通常更长,因此1927年的书籍可能尚未进入公共领域。
版权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此——保护作者从其作品中获利的权利,同时确保未来的创作者可以自由地使用和重新解释过去的文学作品。
近日,湖南省某基层法院对“长沙乱神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嘿店实景娱乐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予以宣判,我国首例盗版剧本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落幕。
原告系文字作品《阿卡姆症候群》“谋杀之谜”游戏著作权人,该作品用于剧本杀演绎活动。《阿卡姆症候群》“谋杀之谜”游戏文字作品不同于一般的在公开渠道发行的盒装剧本杀,其以城市限定的模式发行,每个城市限定4加剧本杀店铺,授权费用为每家2088元。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剧本杀相关从业经营者,在明知案涉作品以城市限定模式发行,未在公开渠道流通的情况下,私自复制使用案涉作品复制品及配套道具,为剧本杀玩家体验案涉作品提供主持以及游玩场所等服务进行谋利,严重破坏了案涉作品的销售市场,使得原告及同地区其他合法取得授权门店丧失交易机会。同时,被告使用盗版原告剧本的行为使得消费者误以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授权关系,属于搭便车行为。且被告主持人员未经原告培训,无法保证消费者游戏体验,使消费者对该剧本和原告评价降低,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和可期待利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侵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被告辩称,其剧本有合法来源,且剧本仅使用一次,目前已经下架,没有损害原告的销售市场和交易机会,原告主张的侵权损失没有合法依据。
法院经审理,分析了被告嘿店实景娱乐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盗版剧本用于经营的行为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 其次,法院认为原告乱神馆主张的“城市限定”商业模式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畴,但原告依托该种商业模式向下游发行剧本及向消费者提供“剧本杀”服务所产生的竞争利益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最后,被告嘿店实景娱乐擅自把盗版剧本用于经营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福利造成损害,同时其在明知剧本为盗版的情况下,仍将之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立即下架《阿卡姆症候群》剧本,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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